2010年8月18日 星期三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經能字第09904600390號
主  旨: 訂定「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9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計算公式如附表1。

二、 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自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起至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止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其設備於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以前未運轉且未曾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其電能按附表2費率躉購20年。惟太陽光電系統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依其規定辦理:

(一) 設備曾獲經濟部能源局依據「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補助作業要點」提供設備補助者,其電能按附表3躉購20年。

(二) 設備曾獲經濟部能源局提供全額設備補助者,其電能按每度2.0615元之費率躉購20年。

三、 另本次公告之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9條第1項後段規定,本部每年應視各類別再生能源發電技術進步、成本變動、目標達成及相關因素,檢討或修正之。

部  長 施顏祥
 

附表1 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計算公式
 

附表2

* 曾獲得補助之金額未列於表內者,其電能躉購費率由經濟部依照補助額度,扣除該補助額度後,依據上述公式(折現率為4.25%、運維比為0.7%、年運轉時數為1200小時)計算核定之。


附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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